一、火灾危险性确定
1. 厂房火灾危险性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降级)
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降级)
2. 仓库火灾危险性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火灾危险性升级)
3. 同种物质生产火灾危险性与储存危险性不同举例:
二、防火分区面积调整
1. 厂房防火分区
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仓库防火分区
1)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三、耐火等级要求
1. 厂房耐火等级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放宽要求)
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4)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放宽要求)
5)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仓库耐火等级
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甲类3、4项除外)、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甲类3、4项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3)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5)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三、防火分隔设施
1. 厂房分隔防火分隔